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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14:16:47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立案,案件将移送我院执行局办理。现将常见的申请人须知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申请人的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本院有必要对你提醒,申请执行案件也存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你(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2、被执行是自然人的,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收入情况;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你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五、不按规定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单位)承担。

六、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七、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5)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八、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 

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局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果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如果没有时间到访,也可拨打0874-3056901(法官值班电话)或0874-3056920(内勤值班电话)咨询。
责任编辑:孙艳华 赵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