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
本院执行的孙木方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云0328执3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下列义务:(1)向孙木方支付义务款824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36.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