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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0 14:11:44 打印 字号: | |
  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团队,是指以法官为核心,按照“1+2+1+1”模式配备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实施案件的工作团队。

第二条 执行团队各成员应当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法官应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应服从法官管理,严格落实法官发送的指令,及时向法官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主要责任。

执行团队及其成员由执行局长监督管理,接受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

第三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由执行团队的法官与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办理。

各执行团队所承办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登记基本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及其他建立联动查控机制的集中查询事项,执行网络控制审核事项,执行事项对外委托审核事项,执行完毕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审批事项,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执行公开审核等事务性事项,可以由法官统一提出由书记员移交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

二、执行团队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二)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并督促办案团队成员及时将执行信息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流程节点;

(三)制作法律文书并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四)签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法官签发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主持听证;

(六)与当事人或者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谈话;

(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八)提请合议庭评议;

(九)组织和指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组织、督促办案团队均衡结案,实际执行完毕案件具备执行完毕笔录、说明或相应的结案通知书等确认文书,并规范、完整地录入案件节点信息。严格终本案件办理的实体与程序标准,措施到位,卷宗完整并与节点录入信息、电子卷、影像卷一致。

(十二)其他需要法官处理的事项。

本条第(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职责,法官不得委托团队其他成员办理。

第五条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法官委托,代行除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项之外的其他法官职责;

(二)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外出送达法律文书,完成案件查物找人事项,实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控制、处置、解除等措施,对当事人或者案件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或约谈,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办理执行和解等事项。

(四)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解除措施;

(五)制作与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职责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笔录,并将实施结果填入执行日志,实施材料交书记员入卷并录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六)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七)监督书记员将执行实施材料及时入卷并录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八)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书记员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以下执行事项:

1、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的填写工作,并完成节点流转事项;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完成节点流转事项;

3.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完成节点流转事项;

4.将办案团队办理完成移交其录入的其他执行案件重要节点信息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对应节点流转事项;

5.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二)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并形成电子卷宗和影像卷宗;

(三)办理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办理各项工作事务,不得超越法官的指令授权。在执行任务中遇突发紧急状况时,必须及时向法官报告,不得擅自决断和处置。

第八条 法官应通过明确的方式向其他团队成员下达执行指令。执行指令及其落实进度、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执行团队所有成员可以即时查阅。

第九条 案件材料及卷宗由法官指导书记员统一管理。执行团队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法官准许,可以向书记员调取案件卷宗。执行团队成员办结各自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将案卷归还书记员管理。

三、办案流程

第十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团队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接收案件,验证当事人身份,并立即开展网络财产调查工作;

(二)核实案件在审理阶段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三)将查询及核实时间和核实人填入执行日志并将调查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法官严格依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要求,根据案情、财产查询线索、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制作执行计划、填写执行日志。

执行团队成员接收到执行计划中的执行指令后,应立即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填入执行日志,将实施材料交书记员入卷并由书记员录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同时,法官组织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谈话或询问,要求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等;督促并接收被执行人关于财产状况的报告,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核查;经核实,对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法官通过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开展法律释明,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办案团队成员应当将谈话情况记入笔录,并录入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法官可以依据财产控制情况、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等案件进展,调整优化执行方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法官组织执行团队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依法采取搜查、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完善传统查控方法查物找人的调查事项。

第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应当根据法官指令完成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事项;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者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案件,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应当根据法官指令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对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等行为给付的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由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负责强制执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官应当参加现场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对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属法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执行团队根据法官指令通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谈话,法官或法官助理应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询问有无新的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组织执行团队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法官填写《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自检自查登记表》,组织执行团队完善电子卷宗和影像卷宗制作,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和装卷归档工作,依法对终本案件进行规范管理,同时畅通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渠道,依法应当恢复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向法官报告。

第十九条 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指令书记员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并解除财产网络控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及时发放执行款项、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卷宗制作和装卷归档工作。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法官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根据法官指令外出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及应当解除的强制措施信息。

四、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执行团队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类别,遵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不同岗位的工作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团队的工作绩效,应进行二级考核,由法院对执行团队进行第一级考核,由执行团队的法官对所在团队成员进行第二级考核。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经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沾益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