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沾益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代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宣判。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依法被判处十五年零三个月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先后担任曲靖市沾益区某居民小组副组长、组长、某社区党总支副书记、代理主任、主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之后,被告人代某某先后拉拢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到社区综治办任职,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任社区综治办成员、监委会委员、某居民小组副组长、综治办主任。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社区主任的职权,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他社区综治办成员、部分小组干部等,在沾益某社区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执行工作、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沾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妨害公务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张某乙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目前该案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