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益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李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一年零二个月。
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沾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李某被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即2020年6月16日,李某在与他人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核实,李某自2020年4月以来,多次吸食毒品“小麻”,已成毒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执行机关沾益区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违反刑法、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撤销缓刑。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毒品且已成瘾,情节严重,已违反社区矫正规定,遂作出前述裁定。现罪犯李某已被收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