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跃全、朱春妹: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申请人曲靖沾益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红英、陈跃全、朱春妹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依据为(2021)云0328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1)云0328执保61号。保全内容为:对被申请人朱红英、陈跃全、朱春妹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71970.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被申请人陈跃全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银屯支行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1495.78元,位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1440.26元;查询到被申请人朱春妹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源分社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30323.59元,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金宝支行的账户内有余额,银行反馈实际控制金额10196.7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28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云0328执保61号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及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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