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立案申请人曲靖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万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依据为(2019)云0328财保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 (2021)云0328执保12号。保全内容为: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翟万清所有的位于曲靖市珠江源大道水云华城北苑润园1幢1单元1703号(合同登记号为:ZY2016050400438)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曲靖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曲靖市东江花园四组团1幢第1-4层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029187号)的查封。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到曲靖市沾益区房地产业管理处对被申请人翟万清所有的位于曲靖市珠江源大道水云华城北苑润园1幢1单元1703号(合同登记号为:ZY2016050400438)房屋予以解除措施;2021年2月7日到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曲靖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曲靖市东江花园四组团1幢第1-4层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201029187号)予以解除措施。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328财保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1)云0328执保12号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及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张洁 联系方式:0874-305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