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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村土地流转,你真的懂吗?
  发布时间:2022-11-30 17:31: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土地如何流转才合法?如何流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郑某同王某、蒋某签署《协议》,协议约定:王某、郑某将自家的一块地“出售”给郑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地块使用权归郑某。双方签订协议后,郑某支付了“购地款”,后郑某核实发现该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由王某、蒋某返还购地款。

【审理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及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均认识到了买卖行为的违法性,在郑某让掉部分购地款后,王某、蒋某也主动向郑某返还了余下款项。

【法官普法】

1.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土地流转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四不得”: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近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许多农户认为土地是自己在耕种,那就是自己的,想“卖”就“卖”,可实际上,农户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所有权,不按法律规定流转土地,除流转行为无效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可不可以“卖”?可以,“卖”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术语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流转,自然就能取得流转收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