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军:
本院在执行杨翔与阮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云0303执343号中,因不能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下列义务:(1)向杨翔支付义务款1107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874-3056920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