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静:
本院受理张阿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履行(2022)云0303民初226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65元,并在送达财产报告令5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你的财产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内向本院书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你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将实时通过查控措施查询、处置你的财产并根据情况将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查询到你的财产,本院将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之日起满15日处置控制财产并向申请人支付扣划或变现款项并根据情况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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