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敏、袁乔香:
本院受理桂宝清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恢复立案受理后,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你们履行(2017)云0328民初21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566元,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你们的财产发生变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内向本院书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你们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将实时通过查控措施查询、处置你们的财产并根据情况将你们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查询到你们的财产,本院将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之日起满15日处置控制财产并向申请人支付扣划或变现款项并根据情况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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